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158号申请执行人周景春,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段少东,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关于周景春申请执行段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18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经海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景春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以邮寄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段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1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3、于2018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中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以邮寄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冻结裁定书法律文书;4、于2019年3月19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征询其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并询问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10217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8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