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802执2956号之一

申请人郭慧蓉与被申请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慧蓉;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02执2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慧蓉,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郭慧蓉与被申请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八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慧蓉向本院申请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购房款269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3元、执行费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4、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购房款269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师志远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