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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289号

向师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向师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289号罪犯向师志。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师志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师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执字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执字1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梅中法刑执字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14刑更1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向师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向师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师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2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师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师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佳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