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3民初1587号
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67151624F。法定代表人贝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瑾,男,1990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瀚,男,1990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韩智宇。
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鑫泽博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邸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辉
书 记 员 陈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