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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4执1735号之七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圆强雨伞厂、陈方福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圆强雨伞厂;陈方福;张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173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0461T。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庐江县圆强雨伞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街道计生办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341421600164767。 经营者:徐其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陈方福,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张明,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庐江农商行)与庐江县圆强雨伞厂、陈方福、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方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1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方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438.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