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254号罪犯黄树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对同案犯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执字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梅中法刑执字1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梅中法刑执字2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执字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14刑更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黄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树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6次,剩余3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树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佳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