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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刑初196号

张洪全、岳娟、何月清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张洪全;岳娟;何月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全,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抓获,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娟,女,1987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抓获,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碧云、郑洪,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月清,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抓获,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婷玲,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全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岳娟、何月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全,被告人岳娟及其辩护人陈碧云、郑洪,被告人何月清及其辩护人兰婷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洪全伙同陈某4(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安市金成酒店后的金成休闲会所内,组织会所的技师小姐为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并按照服务项目内容收取相应的嫖资(分别为人民币388元、588元两种套餐)。其中,被告人张洪全为该会所的经理,负责该会所的财务收支、客服接待、员工管理等事务;被告人岳娟自2017年5月开始受雇于被告人张洪全,为该会所收银员,且自2018年3、4月起,为该会所的经理,还负责协助被告人张洪全管理员工;被告人何月清自2015年11月份起,受雇于被告人张洪全为该会所收银员,平时负责登记客人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技师号以及收取客人消费金额等。 2018年7月3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举报在南安市金成酒店休闲会所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及同案人刘某某(2000年12月12日出生,另案起诉),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张某1、孙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七人、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钟某、杨某、黄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在该会所前台查获现金人民币3215元、1张账单(日期2018年7月3日)、2台POS机、3张二维码牌(分别是微信昵称为“江湖狂人”、“娟娟”的微信二维码、一张支付宝二维码);在该会所三楼查获170个名流牌避孕套。上述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8年7月3日案发后,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向被告人张洪全扣押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向被告人何月清扣押一部手机(玫瑰金OPPO)、向被告人岳娟扣押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向同案人刘某某扣押一部黑色7PLUS苹果手机。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向同案人潘敖(另案处理)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月清的手机进行电子勘验检查,提取到了被告人何月清登记的《金成休闲会所按摩统计表》,经统计自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间共有13个卖淫女(技师小姐)从事卖淫服务。 经查,金成休闲会所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8年7月3日被查获期间,共为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达4979人次,收取嫖资达人民币1957737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归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转账等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全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卖淫人员累计达13人,且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9577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娟、何月清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洪全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处刑;建议对被告人岳娟、何月清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 被告人张洪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岳娟辩称,其没有协助管理员工,会所小姐仅有五六个,其于2017年5月份到会所上班后,有请假一段时间回家。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岳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意见。但是单纯以嫖资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人员的非法获利是错误的,被告人岳娟涉案金额达不到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被告人岳娟受雇涉案期间,只拿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卖淫收入的提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月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何月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月清主观恶性小,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领取固定工资,没有抽成,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何月清有坦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有7岁女儿无人照顾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洪全伙同陈某4等人在南安市金成酒店后的金成休闲会所内,组织会所的技师小姐为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并按照服务项目内容收取相应的嫖资,分别为人民币388元、588元两种套餐。被告人张洪全担任该会所的经理,负责该会所的财务收支、客服接待、员工管理等事务。被告人岳娟自2017年5月开始受雇于被告人张洪全,为该会所收银员,并自2018年3、4月起,为该会所的经理,负责协助被告人张洪全管理员工。被告人何月清自2015年11月份起,受雇于被告人张洪全为该会所收银员,平时负责登记客人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技师号以及收取客人消费金额等。 2018年7月3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举报在南安市金成酒店休闲会所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及同案人刘洋,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张某1、孙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七人、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钟某、杨某、黄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在该会所前台查获周转金现金人民币3215元、1张账单(日期2018年7月3日)、2台POS机、3张二维码牌(分别是微信昵称为“江湖狂人”、“娟娟”的微信二维码、一张支付宝二维码);在该会所三楼查获170个名流牌避孕套。上述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8年7月3日案发后,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向被告人张洪全扣押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向被告人何月清扣押一部手机(玫瑰金OPPO)、向被告人岳娟扣押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月清的手机进行电子勘验检查,提取到了被告人何月清登记的《金成休闲会所按摩统计表》,经统计自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间共有13个卖淫女(技师小姐)从事卖淫服务。 经查,金成休闲会所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8年7月3日被查获期间,共为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达4979人次,收取嫖资达人民币195773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1时许,其在金成会所309房间卖淫时被当场查获,其从2018年4月份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共卖淫50-60次,赚了1万多元,金成会所的二、三楼都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会所的老板是陈某4和张洪全,岳娟是经理,何月清是收银员,刘洋是带班的,另外一个带班的是“小潘”,他们都知道三楼是从事卖淫活动的。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其在金成会所308房间卖淫时被当场查获,其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牌号是86号,共卖淫100多次,金成会所的三楼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平时都是张洪全和刘洋安排嫖客到房间,再安排技师进入嫖客房间供嫖客选择;有时嫖客自己会联系张洪全或刘洋过来会所嫖娼;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收取嫖客嫖资和支付技师的报酬,并提供安全套。 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初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共卖淫60多次,金成会所的三楼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除了曾某、彭某2、岳娟和何月清外,其他女的都是卖淫的,平时都是张洪全和刘洋安排嫖客到房间,再安排技师进入嫖客房供嫖客选择,待嫖客满意为止;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收取嫖客嫖资和支付技师的报酬,并提供安全套。 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初起其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牌号是95号,共卖淫100多次,金成会所的三楼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除了曾某、彭某2、岳娟和何月清外,其他被抓的女的都是卖淫的,名字不知道,都是叫号码,平时都是张洪全和刘洋安排技师为嫖客卖淫,刘洋和张洪全会跟嫖客联系,如果嫖客找他们联系,他们会有抽成,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收取嫖客嫖资和支付技师的报酬。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5日左右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牌号是99号,共卖淫14次。金成会所的三楼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共有十个左右技师卖淫,名字不知道,都是叫号码,平时都是张洪全和刘洋安排女技师为嫖客卖淫,刘洋和张洪全会跟嫖客联系,如果嫖客找他们联系,然后等嫖客到会所,他们会带嫖客到房间,再安排技师进入嫖客房供嫖客选择,待嫖客满意为止;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收取嫖客嫖资和支付技师的报酬。 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5日左右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牌号是68号,共卖淫10多次,金成会所的三楼是卖淫场所,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共有7、8个技师卖淫,名字不知道,都是叫号码,平时都是张洪全和刘洋安排女技师为嫖客卖淫,嫖客有时会事先与刘洋和张洪全联系,有的是自己过来,然后刘洋和张洪全会带嫖客到房间,再安排技师进入嫖客房供嫖客选择,待嫖客满意为止,技师再和前台的岳娟和何月清打电话报告牌号、上钟等;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员,收取嫖客嫖资和支付技师的报酬,还提供安全套。 证人排木怕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30日,她到金成休闲会所工作,第二天开始到三楼从事卖淫活动,牌号是80号,总共卖淫约12次,金成休闲会所三楼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套餐有两种(一种388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种588元发生二次性关系),平时是张洪全安排客人和技师到房间卖淫嫖娼,岳娟和何月清负责收银。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日开始到金成休闲会所工作,主要就是负责清洁卫生,打扫地板、洗被子、打洗脚水等工作,“张某2”和“叶娟”就是在里面负责现场的管理,后勤人员都是“叶娟”在管理的,她的工资是找“张某2”拿的,如果有客人过来店里,都是一个胖胖的叫刘洋的男孩子在接待安排人员服务的,客人进来,他就会安排客人进房间,然后安排女员工进去给客人服务,何月清负责收银。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1时许,他到金成休闲会所一楼时,有个胖胖的服务员接待他,并向他介绍三楼有全套服务,收费388元,后将他带到三楼311房间,他刚进入房间小姐还没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0时左右,他到南安市金成休闲会所3楼,刘洋将其带到309房间,其点了388元的套餐(全身推油、洗澡,发生一次性关系),刘洋带了一个女技师进来309房间,其和女技师在房间卖淫嫖娼(洗澡,尚未性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0时30分许,他到金成休闲会所,楼下一名男子(经辨认系刘洋)向其介绍三楼有两种套餐(388元是按摩并发生性关系一次,588元是按摩并发生性关系两次),待他选择588元后,那名男子将他带到3楼308房间,其挑选了1名女子,那名女子就与他脱光衣服洗完澡还没发生性关系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底开始,她到金成休闲会所一、二楼给客人做足浴、泰式按摩和精油开背,该会所三楼是专门提供给客人做性服务色情内容的,有六七个人女员工提供性服务,老板是叫陈某3,现场管理是张洪全,一个胖胖电脑年轻男子(经辨认系刘洋)接待客人安排人员服务,收银是何月清和岳娟。 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初开始,她到金成休闲会所一、二楼给客人做足浴、泰式按摩和精油开背,4月份时,她才知道会所三楼是专门提供给客人做性服务色情内容的,有两种套餐388元和588元,老板叫陈某3,现场管理是张洪全,一个胖胖的年轻男子(经辨认系刘洋)接待客人安排人员服务,收银是何月清和岳娟。 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1时,他到金成足浴一楼做足浴时碰到公安机关检查,曾听过金成足浴有提供性服务,现场管理是张洪全。 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21时许,他到金成大酒店推油时遇到公安机关检查就被带过来,他是去推油,没有接受色情服务。 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安市官桥金成酒店法定代表人,金城酒店的附属楼金成休闲会所承包给陈某4,有承包合同,不是金成酒店在管理。 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至2018年6月,其在担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第二警务队辅警期间,利用协助接处警、出警处置警情、查处抓捕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或行动前,为涉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官桥镇金成休闲会所管理人员张洪全通风报信,帮助张洪全等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逃避查处、打击,非法收受张洪全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9600元。 同案人刘洋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1、12月份开始在金成酒店休闲会所上班,负责接待客人,带客人到房间然后再通知小姐到房间让客人选,有时会通过手机收取嫖资,有认识的客人会先发微信询问会所是否营业,岳娟有发过微信称有客人要过来,要叫摩的去接,他就让小潘去安排。 同案人潘敖的供述,证实其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金成休闲会所老板陈某4叫其到金成休闲会所上班,负责接待来会所消费的客人,给客人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带客人进房间及安排女技师供客人选择,张洪全负责管理整个金成休闲会所的所有楼层(1至3楼)的技师、收银、小弟等所有人员,岳娟来之前,所有会所的收入、支出都由张洪全分配,其、刘洋、何月清的工资也是张洪全发放的;岳娟来后,收入、支出都由岳娟负责了;张洪全跟岳娟还负责金成休闲会所的一些沐浴露、床单、安全套等物品的提供;何月清在前台对客人进行收银、做账,每天做完之后就将钱转张洪全和岳娟;另一个小弟刘洋是张洪全招聘过来的;会所三楼提供性服务,金成休闲会所每天来做全套性服务的客人不固定,少的7、8个,最多的时候30几个;收银台上的微信、支付宝的二维码是张洪全、岳娟的,全部是用来收取嫖资及正规足浴塞按摩的钱,里面388、588的都是做全套服务的钱。 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被告人岳娟辨认出被告人张洪全,小鱼就是刘洋;被告人何月清辨认出张洪全(就是张经理)、陈某4(就是陈某3)、岳娟、刘洋(就是前台接待小鱼);同案人刘洋分别辨认出:娟姐就是岳娟,收银是何月清,308房间从事卖淫的女子是张某1,309房间从事卖淫的是孙某,提供卖淫服务的其他女子有陈某1,老板是陈某4,张经理是张洪全;证人排木怕分别辨认出张姓男子叫张洪全,娟娟是岳娟,收银女子是何月清;证人刘某分别辨认出现场管理人员男经理张某2是张洪全,现场管理人员女经理叶娟是岳娟,负责安排女性员工给客人服务的是刘洋,收银的小何是何月清;证人张某1分别辨认出带嫖客的“老张”是张洪全,带嫖客的“小鱼”是刘洋,收银员是岳娟,小何就是何月清;证人彭某2分别辨认出金成足浴老板陈某3是陈某4,现场管理人员男经理张洪全,收银员分别是岳娟和何月清(即小何),负责安排女性员工给客人服务的小刘是刘洋;证人孙某分别辨认老板陈某4,张洪全,叶娟就是岳娟,收银女的是何月清,带班的“小鱼”是刘洋;证人曾某分别辨认出老板陈某3是陈某4,现场管理人员男经理张洪全,收银人员岳娟和何月清(“小何”),负责安排女性员工给客人服务的那名胖胖的男孩子是刘洋;证人陈某1分别辨认出带嫖客的老张是张洪全,带嫖客的“小鱼”是刘洋,收银员是岳娟,小何是何月清;证人彭某1分别辨认出带嫖客的老张是张洪全,带嫖客的小鱼是刘洋,收银员娟娟是岳娟,小何是何月清;证人金某分别辨认出带嫖客的“老张”是张洪全,带嫖客的“小鱼”是刘洋,收银员是岳娟,小何是何月清;证人王某分别辨认出带嫖客的“老张”是张洪全,带嫖客的“小鱼”是刘洋,收银员是岳娟,小何是何月清;证人黄某辨认出将他从一楼带到三楼房间的胖胖的服务员是刘洋;证人杨某分别辨认出笔录中所讲的甲是刘洋,乙是孙某;证人钟某辨认出为其安排房间并介绍小姐的男子是刘洋;证人莫某辨认出金成足浴的现场管理人员张某3就是张洪全;证人雷某辨认出陈某4;被告人张洪全辨认出林某;林某辨认出张洪全;同案人刘洋辨认出彭某2就是9号,潘敖就是“小潘”;被告人何月清辨认出彭某2,潘敖就是“小潘”;被告人岳娟辨认出彭某2就是9号,潘敖就是“小潘”;被告人张洪全辨认出潘敖就是“小潘”,彭某2就是“小彭”;同案人潘敖分别辨认出张洪全、陈某4、刘洋、岳娟、何月清。 检查证、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查获现场情况。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南安市公安局扣押本案涉案现金、物品情况。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包经营协议书,证实福建省南安金成酒店法定代表人为雷某,其将金成足浴城承包给陈某4,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呈请强制性病治疗报告书、性病治疗通知书、泉州市收容教育所回执,证实经检验,证人金某在梅素螺旋体凝集实验(TPHA)、快速血浆反应素实验(RPR)均呈阳性,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性病治疗。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月清从2018年6月3日开始每天发一楼到三楼营业情况的账单共计102张给陈某4,账单上体现技师号、房间号、上下钟点、价格。 微信二维码注册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扣押的两张微信二维码的注册信息进行查询,微信号×××的注册姓名:张洪全、注册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绑定手机号1598000189;微信号×××,注册姓名:张洪全,注册时间2017年7月20日。 提取笔录、按摩统计表、手机微信聊天、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光盘及微信统计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光盘及支付宝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的微信有收取嫖资的记录,据公安机关统计,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有技师号分别为55、66、68、77、80、85、86、88、89、93、95、96、99共计13个技师进行卖淫;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三人的微信在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2日凌晨间,共计收到的嫖资金额为1358379元,卖淫次数为3448次;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及刘洋、潘敖的支付宝截至2018年6月2日前收到嫖资金额为282608元,卖淫次数为712次;从被告人何月清的手机调取及现场提取的按摩统计表(自2018年6月2日下午至2018年7月3日)统计收到的嫖资金额为316750元,卖淫次数为819次;以上合计收到嫖资1957737元,卖淫4979人次。 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讯录截图,证实2016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间,张洪全微信转账给林某共计36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4日,南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现场查获的嫖客和卖淫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无犯罪前科,同案人陈某4在逃等情况。 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3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举报在南安市金成酒店休闲会所查获涉嫌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张洪全、岳娟、何月清及刘洋,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张某1、孙某等人、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钟某、杨某、黄某等。 被告人张洪全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岳娟的供述,证实金成休闲会所一楼和三楼是泡脚和推拿,三楼是盐浴推拿有提供性服务的,总共有7名小妹左右,有两档服务分别是388元(发生性关系一次),588元(发生性关系二次),张洪全是一、二、三楼的接待员,知道该会所提供性服务,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客人进房间,为客人端茶倒水,为客人推荐服务项目,再安排小妹进房间为客人提供服务,张洪全还负责进行钱款对接结算,她从2017年5月开始到金成会所上班,每月固定工资3000元,她和何月清是前台收银,她负责白班,何月清负责晚班,她白天将账目交接给何月清,何月清如何盘点给老板她不清楚,她有时也负责为客人端茶倒水,前台查获的微信二维码是她和张洪全的,客人转到她微信上,张洪全再去和老板对接,她的微信号也是张洪全在管理。 被告人何月清的供述,证实她是2015年11月到官桥金成足浴休闲会所上班的,三楼登记的推拿开背按摩服务项目是388元和588元,388元和588元有提供色情服务,有七八个技师,会所的负责人是张洪全和陈某4,张洪全没有来上班就陈某4来带班,工资都是张洪全发放的,她和岳娟是收银的,平时主要是她在收银,忙的时候岳娟会帮忙,现金及微信、支付宝收的钱都是张洪全收取,最近是岳娟收取,偶尔陈某4带班也收钱,刘洋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安排房间;她负责登记小妹消费的项目、上钟时间、房间号、小妹牌号,向客人收钱,下班后在将账单通过微信发给陈某4,一楼、二楼登记的表格时金成足浴城前台交接表、顾客项目登记表,三楼登记的是金成休闲会所按摩统计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证实岳娟是经理,负责现场管理,并管理后勤人员。被告人岳娟关于其没有协助被告人张洪全管理员工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全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其中卖淫人员累计达13人,且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9577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岳娟、何月清协助被告人张洪全等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岳娟、何月清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岳娟、何月清协助被告人张洪全等人在金成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活动,系共同犯罪。该会所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间,收取嫖资达人民币1957737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岳娟、何月清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关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洪全、何月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娟、何月清的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岳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月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周转金人民币3125元,作案工具POS机2台、二维码牌3张等物品及三名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序开

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

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安顺 速 录 员  杨艳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