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1771号
原告:沈某,男,200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汝连部,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梁山永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郭楼村梁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493805957J。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梁山县凤凰城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2227742H。
负责人:张民,经理。
原告沈某诉被告汝连部、梁山永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沈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沈某负担。
审判员 武占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