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李堂军,男。
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霞。李堂军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李堂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堂军支付案件款264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回来部分案件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堂军的实际情况,本院已向李堂军支付案件款5500元,后通过我院对其调查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查询,均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市场价监管部门等对其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7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我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已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长远
审 判 员 廉 政
人民陪审员 郭彦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