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95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负责人彭小敏,职务行长。 被告徐云路,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徐晶晶,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谭昌健,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宜昌保利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金盛公司),住所,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汕头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宜昌分行与被告徐云路、徐晶晶、谭昌健、被告保利金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友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