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248号
原告:刘福亿,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代理人:黄婷,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惠民大道云山段****。
法定代表人:陈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亿与被告惠州市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亿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福亿负担。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