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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02民初1112号

高玉英与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珍;高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1112号

原告:高玉英,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林珍,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高玉英与被告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高玉英于2019年4月18日以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玉英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高玉英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高玉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玉英负担。

审判员  黄笑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