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436号
原告:李某,女,2002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77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347705681P。
法定代表人:田坤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某诉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许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