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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4156号

梁玉珍与于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玉珍;于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4156号

原告:梁玉珍,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于正梅,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美丽诉被告于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经被告介绍青岛怡然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爱福家)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被告承诺该借款出现资金安全问题,由被告本人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整。现此笔借款出现资金安全问题,根据被告担保书的约定应由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立案(案号为青开发公(经)立字【2018】955号),本案不再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梁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