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751号
原告:嘉峪关新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408673P。
法定代表人:姚文喜,经理。
被告:嘉峪关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95145176。
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新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新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嘉峪关新昌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