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03刑初98号

杨文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明,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高中毕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23时40分许,杨文明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行驶至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100米被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明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11.8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审理期间,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文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杨文明的供述与辩解、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社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文明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明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同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