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1550号
原告:吉安康居乾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康文帅,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原告吉安康居乾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文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吉安康居乾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康居乾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康居乾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洁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阚常绢
书记员肖亚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