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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执4495号

天津瑞丰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巨丰国际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瑞丰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巨丰国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4执44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丰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苍穹道宁乐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石利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巨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维多利亚皇后街**中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溪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瑞丰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巨丰国际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津0104执4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斌

审 判 员  彭春生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