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2808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青枫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兵,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禄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兵、李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何代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琳
书 记 员 胥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