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903号
原告:赵婉歆,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
被告:姚依来,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
被告:马志辉,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
原告赵婉歆与被告姚依来、马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姚依来,不能送达。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婉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给原告赵婉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翠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