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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721号

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守俊、姜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守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23民初1721号

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傅家路与正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男,1991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朱守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姜文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庞艳芹,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刘东金,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树樟,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守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被告朱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朱守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确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事实: 1、合同名称:《个人借款合同》; 2、借贷双方:贷款人为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为被告朱守俊; 3、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700000元; 4、签订时间:2017年07月27日; 5、借款期限:2017年07月27日至2018年07月12日; 6、借款种类及用途:个人农户短期贷款; 7、借款利率:利随本清,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年利率为9.135%。逾期利率:年利率为13.7025%(执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 8、借款发放情况: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朱守俊发放贷款680000元; 9、还款情况:已偿还48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 二、保证事实: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 2、保证人姓名:被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 3、签订时间:2017年07月27日; 4、担保事项:自2017年07月27日起至2018年07月26日止,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俊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各类业务具体为人民币贷款; 5、担保本金币种及数额:人民币700000元整; 6、担保范围:均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7、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8、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项,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守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付;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付); 二、被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朱守俊、姜文胜、庞艳芹、刘东金、李树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刘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