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勇,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刘慧君,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有平,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徐永勇申请执行徐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永勇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永勇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3执23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