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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19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卢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卢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9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09861558。

负责人:邢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怀涛,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晋亳,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卢山玲,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被告卢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