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9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09861558。
负责人:邢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怀涛,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晋亳,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卢山玲,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被告卢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