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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执88号

黄某某、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又名吴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黄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