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又名吴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黄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