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民初3015号
原告:李俊英,女,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洪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李俊英与被告孙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英负担。 审判 长 王文英
人民陪审员 张琨
人民陪审员 张芝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申祖 书记 员 杨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