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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2民初3015号

李俊英与孙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俊英;孙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民初3015号

原告:李俊英,女,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洪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李俊英与被告孙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英负担。 审判  长 王文英

人民陪审员 张琨

人民陪审员 张芝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申祖 书记  员 杨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