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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3433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3433号

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国春,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