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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2执1614号

田世珍、刘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世珍;刘先春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2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田世珍,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刘先春,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田世珍申请执行刘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27972.26元、垫付案件受理费412元,已执行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左松涛

审判员  左朋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