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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执499号

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与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68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局长。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住所地临湘市。 负责人王文龙。 被执行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松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负责人张述诚。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与被执行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的申请请求,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2000000元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临湘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部与被执行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