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583号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街**银谷基业**。
法定代表人:向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军,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胡朝华,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俸云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