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3459号
原告:赵某,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侯佳龙,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侯佳龙妻子),女,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侯某,男,201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侯某母亲),女,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处(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孟宪文。
被告:杨学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与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负担。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智欣
书记员杨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