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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3459号

赵某、侯佳龙等与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侯佳龙;侯某;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3459号

原告:赵某,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侯佳龙,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侯佳龙妻子),女,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侯某,男,201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侯某母亲),女,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处(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孟宪文。

被告:杨学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与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侯佳龙、侯某负担。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智欣

书记员杨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