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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执2378号之一

李大进与吕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进;吕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2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大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吕健,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李大进与被执行人吕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健给付借款3.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1320元,由被执行人吕健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无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无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4.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大进名下车辆,并未实际控制;5.通过约谈申请人,让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也没有得到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3832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张书成

审判员 夏厚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