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1民初1894号
原告:胡士国,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德平,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国诉被告董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士国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胡士国承担。
审判员 钱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