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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民初1894号

胡士国与董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士国;董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1民初1894号

原告:胡士国,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德平,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国诉被告董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士国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胡士国承担。

审判员  钱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