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326民初946号之三

汝阳县人民法院、付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汝阳县人民法院;付建伟;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6民初9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汝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汝阳县杜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燕燕,院长。被执行人付建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住所地:洛宁县赵村镇。被执行人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住所地:洛阳县兴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付建伟、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建伟已全部履行完毕,二派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9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风雷

审判员  李青锋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