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6民初9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汝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汝阳县杜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燕燕,院长。被执行人付建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住所地:洛宁县赵村镇。被执行人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住所地:洛阳县兴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付建伟、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建伟已全部履行完毕,二派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9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风雷
审判员 李青锋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