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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督4号

惠东县吉隆嶅丰鞋材商行、惠东县吉隆世福鞋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惠东县吉隆嶅丰鞋材商行;惠东县吉隆世福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粤1323民督4号

申请人:惠东县吉隆嶅丰鞋材商行,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三路**。经营者:陈列刚,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

申请人:惠东县吉隆世福鞋厂,住所,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新港二路**div>经营者:兰世军,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惠东县吉隆嶅丰鞋材商行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结欠其2018年1月至10月的鞋材货款16500元,经申请人多次追讨,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经营者兰世军共同出具的《结欠单》为证。为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65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惠东县吉隆世福鞋厂(经营者兰世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惠东县吉隆嶅丰鞋材商行(经营者陈列刚)货款16500元。申请费36元,由被申请人惠东县吉隆世福鞋厂(经营者兰世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