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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3457号

何春红与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春红;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457号

原告:何春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张峰,男,汉族,1996年9月12日,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红诉被告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春红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春红负担。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