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457号
原告:何春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张峰,男,汉族,1996年9月12日,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红诉被告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春红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春红负担。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