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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9民初224号

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森军、陈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军;陈伟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224号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

法定代表人:孙灵。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赖奕凯,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森军,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陈伟珍,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森军、陈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赖春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