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224号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
法定代表人:孙灵。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赖奕凯,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森军,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陈伟珍,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森军、陈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赖春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