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孙继波。
被执行人:孙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933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立民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祥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