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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1348号

张磊与黄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磊;黄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348号

原告:张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黄蓉,女,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原告张磊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张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5000元,逾期未付利息2306.67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并主张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以上暂计2730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承诺尽快还款,同日,原告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功能向被告支付5000元。2017年10月9日,被告以其父亲发生车祸需要医药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尽快还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短信联系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承诺。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黄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黄蓉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辖区,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退还原告张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云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