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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执609号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孙娜琼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孙娜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章伏虎,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孙娜琼,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被告人蔡宇飞、李景艺、陆坤良、李贤文、马自龙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皖08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皖08刑终3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判令:被告人蔡宇飞、李景艺、陆坤良、李贤文、马自龙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706张银行卡内涉赌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在该案的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法冻结了706张银行卡中的涉赌资金,其中被执行人孙娜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南郊支行开设的6228483648178796275账户内存款系本案涉赌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被执行人孙娜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南郊支行开设的6228483648178796275账户内存款4254.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潮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