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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289号

田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田某;李某;王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财保289号

申请人:田某,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帮新,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李某,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一。被申请人二:王某,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申请人三:曾某,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王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李某、王某、曾某价值人民币528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王某、曾某价值人民币52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黄 蕾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荀 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