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06民初239号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保顺、詹艳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赵保顺;詹艳芳;赵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239号

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保顺,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div>

被告:詹艳芳,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住河北省保定市/div>

被告:赵晗,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div>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保顺、詹艳芳、赵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赵保顺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