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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行审36号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广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广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胡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志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广恩,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6日,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1号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