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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5执59号之三

刘志强与王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志强;王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525执59号之三 申请人刘志强,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南县过马营镇幸福路**。 被执行人王炜,男性,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住西宁市城**金汇路**三和翠雍新城**楼****iv>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王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80.55元,现因已经扣划冻结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1.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廷宝

审判员 许海青

审判员 斗 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青羊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