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29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端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亮,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宇汽车保养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59-13。 法定代表人滕春华。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8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大金普环罚决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照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大金普环罚决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捷
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