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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刑初167号

徐和兴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徐和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和兴,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2019年1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和兴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和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21时30分许,王壮(已判刑)与刘某3(已判刑)在霸州市辛章凯撒KTV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壮纠集刘某1、王某2、郝某、郭某、贾某(以上五人已判刑),刘某3纠集李某3、张某2、刘某2、杨某(以上四人已判刑)及钟乾坤(不起诉)、钟乾隆(不起诉)、徐和兴等人,双方在凯撒KTV一楼大厅内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致钟乾坤右手第五掌骨头部骨折、刘某3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钟乾坤的损伤为轻伤,刘某3的损伤为轻微伤。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徐和兴的供述,同案犯杨某、刘某2、钟乾坤、王某2、郝某、刘某1、郭某、贾某、李某3、张某2等人供述,证人陈某、冯某、马某、韩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徐和兴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和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21时30分许,王壮(已判刑)与刘某3(已判刑)在霸州市辛章凯撒KTV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壮纠集刘某1、王某2、郝某、郭某、贾某(以上五人已判刑)等人,刘某3纠集钟乾坤、钟乾隆(以上二人不起诉)、李某3、张某2、杨某、刘某2(以上四人已判刑)及本案被告人徐和兴,双方在凯撒KTV一楼大厅内发生殴斗。打斗过程中,钟乾坤、刘某3受伤。经鉴定,钟乾坤的伤情为轻伤,刘某3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和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杨某、刘某2、钟乾坤、王某2、郝某、刘某1、郭某、贾某、李某3、张某2等人供述,证人陈某、冯某、马某、韩某、王某1、李某1、张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和兴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和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和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王洪江

人民陪审员  曹向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