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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355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洋、靳媛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洋;靳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355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洋,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靳媛,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洋、靳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扣押案件所涉租赁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洋、靳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含案件所涉租赁物)。 财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力文

书 记 员  刘欣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