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26民初106号之一

孙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秀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民初10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刁柯,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孙秀娟,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刁柯与被申请人苏宗仁、邢千里、孙秀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106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苏宗仁、邢千里、孙秀娟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申请人刁柯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孙秀娟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秀娟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