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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1621号

江莉霞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莉霞;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江莉霞被执行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终9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李星银行存款或收入5811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