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222号
申请人:韩军,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芳,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赵保安,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
申请人:王树伟,男,汉族,1979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
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国军。申请人韩军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保安、王树伟、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66550948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保安、王树伟、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8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458元,由申请人韩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