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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9执156-4号

刘萍、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萍;杨雪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9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杨雪芳,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刘萍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9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杨雪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雪芳公积金的扣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雪芳所有的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年县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元,予以解除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欢 来源:百度“”